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95號原告子○○
號2樓丙○○癸○○卯○○○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 律師
李奇穎 律師被告壬○○
丁○○(98.11庚○○共同訴訟代理人戊○○被告辛○○○
己○○辰○上一人特別代理人寅○○被告丑○○
巷6號龍暘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盧國勳 律師複代理人 歐德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書記官郭群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