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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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548號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乙000000000
0、丙0000000000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0000000000、丙0000000000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2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書記官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