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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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2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乙○○因違反公共危險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8年5月21日將其收押,並於98年8月19日、98年10月19日,分別裁定自98年8月20日、98年10月20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2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直青
法官郭瓊徽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伊妝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