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交附民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210號原告 陳劉秀琴 被告 劉櫻慧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交附民字第210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王邁揚法官林靜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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