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再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74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陳永定 建築師事務所代表人陳永定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陳永定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對於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
279、293號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481、1763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7848號;追加起訴案號:100年度偵字第942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同法第433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蓋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71年臺抗字第337號判例、88年度臺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陳永定建築師事務所、陳永定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即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79、293號判決),揆之上開說明,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屬違背規定,應予駁回,爰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林宜民法官楊文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育萱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