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慰撫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996號上訴人 蘇紫婕 被上訴人 吳國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慰撫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3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金錢給付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刊登道歉啟事部分,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共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600元(計算式:8,100元+4,500元=12,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連士綱
法官吳幸娥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