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43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玉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2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玉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玉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於民國105年11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4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情。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蔡玉祥⑴前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簡字第279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⑵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5桃簡字第16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1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⑶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3572、4284、8116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及6月確定,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
90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⑷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1763、6044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4月確定,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541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受刑人乃於105年11月17日入監接續執行前揭有期徒刑5月、1年、8月,後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7年9月6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4月3日法授矯字第107015840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嘉瑩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