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4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44號聲請人環宇開發生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玟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89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7年3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書記官傅淑芳┌───────────────────────────────────────┐│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4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環宇開發生│板信商業銀│106年7月6日│2,000,000元│TM0000000││││技食品股份│行土城分行│││││││有限公司││││││││陳玟娟││││││├───┼─────┼─────┼───────┼──────┼─────┼──┤│002│環宇開發生│板信商業銀│106年6月1日│4,600,000元│TM0000000││││技食品股份│行土城分行│││││││有限公司││││││││陳玟娟││││││├───┼─────┼─────┼───────┼──────┼─────┼──┤│003│環宇開發生│板信商業銀│106年6月27日│3,500,000元│TM0000000││││技食品股份│行土城分行│││││││有限公司││││││││陳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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