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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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587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金鑑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信誠 間因106年度訴字第1587號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