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4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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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48號聲請人 李燿東冠宏 五金行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司催字第64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7年3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書記官張珮琪┌─────────────────────────────────────┐│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4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冠宏五金行│泰山區農會│106年8月1日│40,000元│TA0000000││││李燿東││││││├───┼─────┼─────┼──────┼─────┼─────┼──┤│002│冠宏五金行│泰山區農會│106年9月1日│40,000元│TA0000000││││李燿東││││││├───┼─────┼─────┼──────┼─────┼─────┼──┤│003│冠宏五金行│泰山區農會│106年10月1日│40,000元│TA0000000││││李燿東││││││├───┼─────┼─────┼──────┼─────┼─────┼──┤│004│冠宏五金行│泰山區農會│106年11月1日│40,000元│TA0000000││││李燿東││││││├───┼─────┼─────┼──────┼─────┼─────┼──┤│005│冠宏五金行│泰山區農會│106年12月1日│40,000元│TA0000000││││李燿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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