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附民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271號原告乙○○ 即鑫旺 免洗餐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8年度上易字第1680號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茲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