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交附民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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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交附民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交附民字第213號原告庚○○
丁○○丙○○
號乙○○兼上二人之甲○○法定代理人號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振芳 律師被告戊○○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己○○31歲(民
弄27之5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交上訴字第1537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王國棟法官黃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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