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6號
聲請人乙○○
相對人戊○○
代理人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一年有17天特休,不捨請假照顧小孩,寒、暑假把小孩獨留在家中,拍拍屁股就去上班。只要是探視時間,就放任小孩在家打整天的電動、玩手機,導致網路亂交友。未離婚時連1天都不願意照顧小孩,離婚後卻可以有10天的暑假與5天的寒假,實在不合邏輯。原本就不照顧孩子的相對人,活生生多出額外的天數,根本難為他。其間只要遇到要接送小孩,相對人跟小孩抱怨為什麼不叫你媽媽來接。相對人在北部上班又沒其他家人後援,只知道把小孩搶來,卻無能力照顧。
(二)為了作友善父母,不讓相對人抱怨,民國110年4月27日星期二聲請人帶女兒丁○○去看牙醫,只能現場掛號,從6點等到7點半,拔完牙後麻醉8點退掉。女兒又累又餓,功課又沒寫完。拔牙這事應該要排在星期六早上,聲請人很自責也很後悔晚上帶女兒去拔牙,萬一血流不止怎麼辦。聲請人只想到要是預約星期六,女兒回相對人那邊肯定又要被罵一頓,為什麼媽媽佔用相對人的時間。
(三)110年8月31日返校日,兒子丙○○9歲,國小四年級,放學時間10:20。相對人說伊要開會所以跟兒子說11:30才到校接兒子。相對人不顧小孩安危,獨留丙○○一人在學校門口等待一小時(防疫期間,學校清空學生,不准學生在校)。相對人在照顧上有重大疏失。平日上班上課時間緊湊,生病就是聲請人帶去就醫。一般例行檢查如眼科回診,會排在星期六(來回車程加等待時間超過2小時),有時女兒藥水用完了才說,星期六若是排到相對人的時間就說聲請人佔用相對人的時間。
(四)相對人違反協議書第3條第5項。相對人與丁○○、丙○○會面交往期間,仍應履行因親權所為相關之生活習慣、學業輔導及作業完成之義務。小孩大部份的功課都會在聲請人住所完成,除了接近考試週。只要帶功課回去,相對人就罵小孩,以後不准帶功課回來寫。明知道2個小孩過敏長期吃中藥,回相對人住所,一包都沒吃,只有糖果餅乾還有冰棒。長期下來,聲請人身心疲憊,小孩只要到相對人住所,生活習慣就會被極端的翻轉,在教養方面造成聲請人很大的困擾。
(五)丁○○正值青春期,身體有明顯的發育。小孩回到相對人住所,相對人仍會與小孩同睡直到深夜才離開房間。
(六)111年3月,相對人放任2個小孩在校打球。國中生,校外人士因看2個小孩沒有家長陪同,拿煙給2個小孩。回來2個小孩講的不清不楚。
(七)111年4月,丁○○國小六年級,丙○○四年級。運動會結束後,相對人獨留2姐弟在學校打籃球,與同六年級他班有肢體衝突導致糾紛。星期二到校女兒到他班算帳(叫同學下跪),校方叫雙方家長到校處理,聲請人低聲下氣請求對方父母原諒,對方家長才不提告,否則可能會出現在少年法庭。
(八)相對人不斷的討好2個小孩,放任他們無上限的打電動(深夜12點多還在看電視),玩Ipad,給予物質上的需求,成功的從家暴父親,變成有求必應的好爸爸。小孩被物質吸引,價值觀完全走偏,也變成斤斤計較的小孩。為了討好小孩,相對人讓丁○○加入抖音且當她的頭號粉絲。聲請人極力反對,限制丁○○不能在聲請人住處使用抖音。但丁○○會在相對人處再把抖音重新下載。小孩亂發文,把同學的照片改成遺照,相對人是頭號粉絲不可能沒看到,但相對人沒有阻止。聲請人試著加入,但加不進去。兒子知道帳密,才讓聲請人進去看。要是被對方的家長看到,孩子可能會到少年法庭。相對人顯然未盡教養義務。
(九)111年因疫情的關係,小孩線上上課,明知道是上課期間,相對人非但未提醒小孩下課再對談,還大言不慚說我不能聯絡小孩嗎。這已經影響孩子的就學利益。
(十)相對人探視時間有多次未盡照顧責任,拍拍屁股自己去○○上班,有時學校有補課,相對人完全擺爛,獨留2個小孩,連接送都沒安排,且相對人完全沒有後援。聲請人由小孩口中得知狀況,陪伴照顧2個小孩,直到相對人晚上8點回來。相對人這樣把孩子放著不管,不顧他們的他們的安危,沒有負起照顧他們的義務。112年2月3日㈥、112年6月16㈥、112年12月23日㈥。
(十一)112年3月19日,聲請人下午的班機出差,早上9點多2個孩子過去相對人家,10點哭著回來。因為要出國,聲請人緊急請聲請人妹妹照顧他們。相對人把兒子丙○○囚禁在房間不讓他出來。除了防礙人身自由,2位未成年子女也遭受威脅,造成恐懼及傷害。
媽:怎麼了。發生什麼事。不要揉眼睛,怎麼了。
丙:(哭)我不要回去(相對人住所)
丁:(哭)我也不要回去
丙:(哭)我不要回去我不要回去我不要回去。
媽:我等下要出門(去機場)
丙:(哭)我要住這裡
丁:(哭)他禁足丙○○
丙:(哭)他叫我現在吃飯,才10點多
媽:這樣出去(出國)我還要擔心你們2個,我先載
妳去騎腳踏車,順便買午餐,至少把腳踏車騎回來去補習
丙:(哭)他說要把我關在房間不讓我出門。然後要
禁足我不讓我出門。我直接跑走,他把我關在裡面不讓我出門。
媽:那你怎麼出來的
丙:(哭)我逃出來的。他把電話掛斷,不讓我們打
給妳(聲請人)
媽:他罵妳什麼
丁:你要補習都不跟我說。他要禁足丙○○
(十二)112年5月21日,小孩中午打電話說他們逃回 阿嫲 家(聲請人家),且怕相對人會殺到聲請人家中,因為相對人從5月20日就一直罵他們。聲請人和朋友在外地,聲請人先以電話安撫2位小孩,請他們低調留在聲請人家中。趕回家點找不到人,聲請人打了1通line,2通電話,相對人都沒接(聲請人害怕小孩被相對人抓回去處置)。2個小孩當時又沒手機,聲請人請妹妹用teams找2個小孩,結果2個小孩躲在7-11。聲請人馬上把2個小孩接走吃飯。直到9點,相對人沒有找人,可能連小孩不見都不知道,已對2個未成年人造成威脅與傷害且嚴重失職。隔天兒子還是很害怕相對人會來找他算帳。
(十三)5月25日(第二天放學聲請人載兒子回到家)
媽:什麼事
丙:(害怕緊張樣子)不敢講
媽:講出來。不用怕,我在這裡怕什麼。怎麼了。他
(相對人)有來?
丙:不知道,好像看到他的摩托車。
媽:你就不要出去。你們跑掉的時候,我有跟姐姐講
腳踏車牽到旁邊放。
(十四)112年11月18日星期六,丙○○發燒39-40度,相對人竟然沒帶小孩就醫,還放任他到同學家玩。星期一遭學校退貨,聲請人從學校載回看醫生。
(十五)112年11月17日基於友善父母原則,聲請人多次星期五讓孩子提前到相對人家人中過夜。聲請人同意2位小孩參加學校的晚宴,約定到○○補習班接小孩並過夜,直到隔日中午再回來。相對人大鬧補習班且怒罵老師。難道這就是友善父母應得的回應。
(十六)非探視時間,相對人用很多理由來找2個小孩,基於友善父母原則,聲請人沒有阻止。也儘量在小孩面前不說對方是非,不挑撥離間。可是相對人一次又一次的踩線。甚至到補習班把上課中的孩子叫出來,打擾孩子上課且影響孩子就學利益。還有一星期到學校3次。相對人隨性來去自如,把聲請人家當自家廚房,已嚴重打擾聲請人的生活。且聲請人一直處在相對人過去來聲請人家中騷擾的陰影,實在很痛苦。
113年2月21日\"巧遇\"女兒○○放學,並載丁○○回家
113年2月22日\"巧遇\"女兒○○放學,並載丁○○回家
113年2月23日\"巧遇\"女兒○○放學,丁○○拒絕讓相對人載回
113年5月2日\"巧遇\"女兒丁○○放學,丁○○拒絕讓相對人載回
113年6月5日晚上到聲請人住所找小孩
113年6月6日晚上到聲請人住找小孩
113年6月7日晚上到聲請人住找小孩
(十七)丁○○、丙○○是家暴目睹兒童。第二次家暴丙○○僅3歲,事發後極度不安全感,整天黏著聲請人,不知道的人笑他媽寶,聲請人很自責。第三次家暴發生在108年,2個幼兒身心受到嚴重打擊(丙○○打電話報警),之後行為嚴重偏差,常常無法控制自己的情緒,甚至在學校打同學,期間試圖找學校輔導老師作心理的輔導,但效果不佳。在心寬診所及成大醫院接受身心治療。幸運的人用童年治癒一生,不幸運的人用一生治癒童年。為什麼作錯的不是孩子,他們卻要承受。
(十八)丁○○這幾年行為已越走越偏,老師也一直提醒要注意交友狀態。國二時安排輔導老師進行輔導,成效不佳。非不得已在113年也就是二下讓她轉學到私立國中。如果可以順利完成國中階段,聲請人不需大費周章著急的找新的學校。再不改善,丁○○會出現在少年法院。
(十九)相對人只想搶小孩,搶完後不照顧或無力照顧或未盡責任,實在不可取。探視時間丟著小孩,非探視時假借名義一直來,這已造成嚴重的騷擾了。
(二十)基於上述種種事實,並非偶發事件。2個未成年子女正值青春期及叛逆期,管教不易,需要有人隨時陪伴,提醒。相對人明顯多次失職,且造成小孩無法認清真正的價值觀,也多次引兒犯罪,游走在法律邊緣。相對人長期有躁鬱症且不就醫,口中經常喃喃自語“你去死吧”,其家人也有精神疾病,就像不定時炸彈。孩子回去時經常無理由遭怒罵,甚至連補習班老師都一起被罵。
(二十一)孩子兩邊跑,只是增加照顧者更沈重的負擔,以及收不完的殘局。法律本意是保護弱者,而不是加重單親媽媽的負擔,更不是懲罰單親媽媽。聲請人不想小孩在少年法庭出現或者上社會新聞。
(二十二)相對人提出的答辯狀,避重就輕,隻字未提。唯獨相對人完全沒有否認聲請人列舉的上開非偶發事件。這些不適當管教,相對人非但未改善,且持續發生(已當庭提出新證據),根本加速青少年游走在法律灰色地帶。
(二十三)聲請人在開庭時拿出的零食證據,相對人的律師當庭說謊說相對人沒有買,更突顯答辯狀的真實度。相對人明知這些辣條零食是未經台灣認證許可進口,一點都不在乎食安問題,明知女兒購買,非但不阻止,還加碼幫女兒購買。吃出問題後,聲請人再帶女兒去看皮膚科,看中醫,相對人的律師還大言不慚說聲請人要檢討。
(二十四)如果沒必要減少會面時間,難造要等孩子在少年法庭出現,才要正視這問題。孩子上法庭,造成社會負擔,加重法官工作量,應不是法官所樂見的。明知孩子可能觸法,理當約束孩子,而不是縱容孩子(甚至連手足都看抗議,造成孩子對立)。那是害他不是愛他。孩子僥倖逃過幾次,是因為對方家長不提告。
(二十五)聲請人不是一個十惡不赦的人,聲請人只是一個被前夫家暴3次的單親媽媽。聲請人努力扶養2個未成年子女讓他們在成長過程不走偏。4年前聲請人在法院訴請離婚,相對人的律師用話術使聲請人陷入錯誤,聲請人被逼迫把房子無條件過戶給相對人。相對人的律師說否則聲請人必須給相對人錢,且不得與相對人離婚。協商過程這種荒拗的結果竟然出現在聲請人身上。
(二十六)相對人有暴力傾向,孩子是目賭兒童,孩子沒作錯事,為什麼聲請人和孩子要承受這一切。明明是相對人家暴,聲請人必須在刮風下雨的天氣帶孩子到醫院接受一連串的心裡治療。探視時間沒盡義務,上下課、補習不接送,不然就是睡過頭沒接送,發燒不帶去醫院。獨留孩童在學校等待,不寫功課,無限上網。怒罵孩童,孩子逃出去,也不找。完全不管孩童安全。
(二十七)相對人於探視的時間,極盡扭轉孩子的生活習慣,放縱又放任。相對人把孩子當玩物,玩壞了,聲請人必須一項一項的收拾。相對人甚至鼓勵孩子踩線(如觀賞未滿12歲/18歲的影片),惡性循環,種種不適任的管教甚至已危害孩童的身心靈。
(二十八)孩子惹事,相對人一副沒我的事,監護人卻要收拾,這公平嗎。然後非探視時間卻一直來打擾。老闆都可以對不適任的員工處罰,難道對不適任的父親就可以任意不受約束。法律理當是保護弱者,而不是花錢請個律師,黑的就可漂白成白的,顛倒是非。
(二十九)聲請人教導孩子在未來,如果有能力,手心向下,幫助別人。若沒能力,至少要把自已養活,但是千萬不要造成社會的負擔。即時預防及矯正,比事後彌補還重要及有效。懇請法官同情/同理一個單親媽媽的處境。
(三十)並聲明:請求減少相對人與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
⒈每個月第一週六、日,星期六早上11:00至隔日晚上8:45。
⒉取消寒假5天,暑假10天。
⒊相對人不得在非探視時間,擅自到補習班、學校、聲請人家中及公司找小孩,或藉故在路上巧遇小孩,否則取消下次探視。
⒋未成年子女若沒有意願與相對人進行探視,相對人不得強迫也不得怒罵及傷害未成年子女。
二、相對人則辯稱:
(一)兩造間協議離婚之始末如下:
⒈兩造本為夫妻,於00年0月00日結婚,婚後育有長女丁○○(00年0月00日生)、長子丙○○(000年00月00日生)。
⒉聲請人於108年11月13日委任方○○、葉○○、曾○○律師,對相對人提起離婚及未成年子女監護、給付扶養費之訴訟,該事件繫屬於鈞院108年度司家調字第000號(下稱系爭離婚等事件)。
⒊因兩造間除離婚及未成年子女監護、給付扶養費之問題需解決外,尚有關於土地、貸款等財產方面問題欲一併處理,是兩造於系爭離婚等事件調解程序中,經多次協商終達成共識,聲請人同意撤回起訴,兩造合意改由協議離婚之方式一併處理上開身分、財產上之所有問題。於是,聲請人即撤回系爭離婚等事件之起訴。
⒋聲請人撤回系爭離婚等事件之起訴後,即由兩造當時各委任之律師(聲請人方主要為曾○○律師、相對人方為甲○○律師)居中為兩造研擬離婚協議書,協商期間自109年7月17日起至同年11月底,協商往來之電子郵件共計20餘件,最終始達成最後共識,底定離婚協議書之確定版本。
⒌離婚協議書之内容確定後,兩造遂約在109年12月1日於甲○○律師事務所初步簽署離婚協議書◦簽署後,兩造並約定於000年0月00日在民間公證人洪○○事務所辦理離婚協議書之公證,並作成公證書【見鈞院調字卷第25〜35頁,下稱系爭離婚協議書】。
(二)關於聲請人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部分:
⒈系爭離婚協議書第三條關於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乃約定「…(三)丁○○、丙○○各自未滿16歲前:男方得依下列方式與丁○○、丙○○會面交往:1.男方得於本離婚協議書簽署後次月起,於每月第一、三週週六上午9時,至丁○○、丙○○所在處所,偕同丁○○、丙○○外出同遊、同宿,並於次週週一上午8時前將丁○○、丙○○送至所就讀之學校。2.農暦過年期間(每年農曆除夕至初五),雙方各得與丁○○、丙○○共度3日假期:自110年起,逢偶數年除夕至初二,女方得與丁○○、丙○○共度;初三至初五,男方得與丁○○、丙○○共度;逢奇數年則對調。3.寒暑假期間:⑴暑假期間:男方於暑假期間得增加10日對子女之探視(期間可連貫亦可分割,由雙方本於丁○○、丙○○之暑期活動及利益協商擇定),當年度暑假如遇丁○○、丙○○参加國外暑期夏令營,則以丁○○、丙○○暑期活動為優先,男方同意當年度暑假之會面交往時間減少為5日。但男方得於暑假結束後,再增加5日對子女之探視,以彌補上開暑假期間减少之5日探視。⑵寒假期間:男方於農曆過年期間以外之寒假期間得增加5日對子女之探視(期間可連貫亦可分割,由雙方協商擇定)。4.上述會面交往方式及時間。雙方得依丁○○、丙○○之生活作息、學習課程及意願,本於丁○○、丙○○之利益協議變更。5.男方與丁○○、丙○○會面交往期間,仍應履因親權所為相關之生活習慣、學業輔導及作業完成之義務。6.男方於非探視期間,得在不影響丁○○、丙○○生活作息及就學利益下,以電話或其他通訊方式,與丁○○、丙○○聯絡。(四)丁○○、丙○○各自滿16歲以後,由其自由意志決定與男方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時間。」應為兩造所不爭,並有系爭離婚協議書可稽。
⒉聲請人雖主張:未成年子女都會利用與相對人會面交往期間,與朋友相邀出遊,相對人都放任不管;即便未成年子女在相對人家中也都是拼命玩手機、不寫功課,相對人亦不予約束等情,而認應將相對人之探視時間減少,並取消寒假5天、暑假10天之探視云云,並提出鈞院103年度家護字第00號民事通常保護令、108年度家護字第000號民事通常保護令、108年度家護抗字第00號民事裁定、成大醫院治療衛材單、心寬診所診斷證明書及通訊軟體對話截圖等證據。惟查,綜觀聲請人提出之上開證據,均不足以證明系爭離婚協議書所約定之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有不利於未成年子女之情事,例如交付地點影響子女身心,或會面方式期間與子女現有生活學習情形有所衝突等,法院自不得變更之。
⒊又經鈞院囑託臺南市童心園社會福利關懷協會訪視後提出之訪視報告,亦認為「聲請人因自身對相對人存有負面評價,對相對人照顧方式不滿處,實際協助相對人提升親職教養能力之方式流於負向指責,難以就事論事共同相討問題解決、因應改善子女照顧之道,聲請人將兩未成年人不服管教、不當行為表現歸咎於相對人過於寬鬆、寵溺子女所致,故而提出限縮相對人與兩未成年人會面交往時間之正當性不足,未見有調整會面交往之必要性與急迫性…」等語(見鈞院調字卷第149頁),足見聲請人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應無理由。
(三)並聲明: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查本件兩造原為夫妻關係,育有長女丁○○(00年0月00日生)、長子丙○○(000年00月00日生),嗣兩造於000年0月00日兩願離婚,並協議未成年子女丁○○、丙○○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均由聲請人任之,相對人應按月給付每名子女扶養費11,500元,並得依離婚協議書約定之時間及方式與子女會面交往之事實,有戶籍資料查詢表4件、離婚協議書影本1件附卷可稽,堪予認定。
四、按夫妻離婚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法院依前條為裁判時,應依子女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民法第1055條第5項、第1055條之1定有明文。又關於「會面交往權」之規定,應使未取得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他方父母,於離婚後仍得繼續與其子女保持聯繫,瞭解子女之生活狀況,看護子女順利成長,此不僅為父母之權利,亦有益於子女身心發展,是會面交住之實施為繼續性之事實狀態,其乃基於人倫關係而來,為本於人性之固有權利,更是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關心之表現,故除非予未取得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一方探視權,將明顯不利於未成年子女,否則即應予其探視未成年子女之機會。而有關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本得由夫妻雙方協議訂之,如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亦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之。而未行使親權之一方與未成年子女之會面交往,無論係依協議或由法院酌定,均有拘束雙方之效力,除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法院得依請求或職權變更之外,自不容任意改變。
五、關於本件是否有改定相對人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時間之必要,本院依職權囑託臺南市童心園社會福利關懷協會派員訪視兩造及未成年子女丁○○、丙○○,所得之建議為:「兩造於110年離婚後即自主依據離婚協議内容執行相對人與兩未成年人之會面交往,相對人可於每月第一、三週週末與兩未成年人會面交往,並針對寒、暑假與春節期間另訂有會面方式規範,惟兩造實際執行期間,兩造之互動緊張未因婚姻關係解除而有緩解,聲請人因自身對相對人存有負面評價,對相對人照顧方式不滿處,實際協助相對人提升親職教養能力之方式流於負向指責,難以就事論事共同商討問題解決、因應改善子女照顧之道,聲請人將兩未成年人不服管教、不當行為表現歸咎於相對人過於寬鬆、寵溺子女所致,故而提出限縮相對人與兩未成年人會面交往時間之正當性不足,未見有調整會面交往之必要性與急迫性…」等語(詳見調解卷第149頁)。
六、又據聲請人於接受訪視時向社工表示未成年子女丁○○、丙○○每次都會選在相對人探視當週邀約朋友出去玩,經常一出去就一天時間,盡量拖到傍晚時間才回到相對人家中等語(詳見調解卷第145頁),足認相對人之探視時間因此變相縮減,其無法於探視期間善盡監督丁○○、丙○○之生活習慣、課業輔導、作業完成之義務,或於非探視時間至丁○○、丙○○所在之處所探視之,難認係全然可歸責於相對人,且丁○○、丙○○分別為14歲、13歲,均有相當之自主意識,渠等未加以自律,聲請人亦未協助督促、引導,而致造成前開情狀,聲請人與子女均亦屬可歸責,是聲請人片面指責、歸咎於相對人,並據以主張應減少相對人與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實無理由。
七、復查聲請人主張其曾遭相對人施暴,丁○○、丙○○為目睹家暴兒童,身心遭受嚴重打擊云云,乃係屬兩造離婚前之情事,兩造離婚時既肯認相對人有與子女會面交往之權利,並協議相對人與子女之會面交往方式及時間,則聲請人現時再執以表述對兩造協議之不滿,自無理由。
八、再查聲請人主張之其他相對人不適於與子女會面交往之事由,聲請人固提出兩造之訊息紀錄截圖、照片數件為證,惟相對人否認其有可歸責情事,且經檢視聲請人之舉證,並無法據以認定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全然屬實,又聲請人主張之事由多係在指責相對人與子女會面交往造成聲請人教養子女之麻煩及困難,益徵聲請人聲請減少相對人與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並非基於子女利益為出發點,而係為便於自身教養子女,自難認係正當理由。
九、綜上,本院審酌兩造於離婚時既已就相對人與未成年子女之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達成協議,該協議內容並無妨害子女利益情事,且依聲請人提出之事證,亦難認相對人有嚴重違反協議內容而不利於未成年子女之情事,並參酌訪視報告之建議,因認並無改定相對人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時間之必要,是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十、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