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財管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財管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財管字第80號聲請人 詹玉 聘聲請人 詹坤華 前列二人共同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施車 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觀諸前開規定,必無人繼承,且無遺產管理人時,利害關係人始有聲請法院為被繼承人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施車(民國前00年0月00日出生,生前籍設彰化縣彰化縣鹿港鎮鹿港字菜字頭658號,於民國36年12月29日死亡)就其所有五筆土地,與聲請人為共有人,應有部份為四分之一,但被繼承人施車於民國(下同)36年12月29日死亡,並無子嗣,且在臺無親屬,爰依法聲請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彰化分處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死亡後,聲請人詹坤華已於90年11月23日向本院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業經本院於91年4月26日以90年度管字第18號裁定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該裁定並已確定在案,本院並依職權調閱本院90年度管字第18號民事卷宗核閱屬實。職是,聲請人重複聲請指定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劉俊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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