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229號原告 李安淳 上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徐琮傑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0萬7100元(其中美金30萬元部分,以起訴日期即民國106年11月3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牌告匯率1美金兌換新臺幣30.357元計算,折合新臺幣910萬7100元,加計原告另請求之新臺幣400萬元,合計為1310萬7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73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萬68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書記官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