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補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448號
原   告  張贊化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12,424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台北市
○○路○○○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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