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5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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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507號聲請人 邱錦英 被告 簡阿楊 指定辯護人 李典穎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邱錦英係被告簡阿楊之前妻,聲請人因有癌症無法工作,於被告遭羈押前至被告大園住處與被告同住,由被告照顧,聲請人有就醫看診之需要,希望能讓被告交保,陪聲請人走完人生最後一程,爰聲請准予被告停止羈押云云。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同法第35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僅為被告之前妻,於被告遭羈押前與被告短暫共同居住,非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依法聲請人非得為被告輔佐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呂如琦
法官洪瑋嬬法官許自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秉翰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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