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6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6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86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彩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捌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九.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訴之聲明
一、債務人周彩雲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86,866元整,及自民國93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6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3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督促程序費用均由債務人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4年1月1日依銀行法及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正式合併,合併後存續法人為台北銀行,名稱變更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概括承受消滅法人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義務(證一)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周彩雲﹝即借款人﹞於民國92年12月17日,向債權人借得100,000元整,其借款明細、借款期間、利率及清償條件如貸款契約書所載,如有任何一期本金未如期清償,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喪失期限之利益,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之20%加付違約金(證一)。
三、詎債務人僅攤還本息至民國93年7月16日止,其後即未依約清償,依約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共計尚欠債權人本金86,866元及利息暨違約金,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責任(證二)。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1.信用貸款契約2.信用貸款繳息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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