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155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惠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第一審簡易判決(108年度壢簡字第21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惠英應於收受本件裁定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第一項之上訴,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除第36
1條外之規定。次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張惠英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是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判決駁回被告之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許雅婷法官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佩伶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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