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壢簡字第9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壢簡字第97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伯翰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速偵字第21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魏伯翰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魏伯翰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被告基於同一目的,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時間、地點毀損告訴人 林筱祺 、 盧廷益 、 李宗峰 、 熊經夏 、 張定山 、 齊亞鵬 、 黃靖瑋 、 李明原 、 鄧明修 、 黃儀蓁 (下稱告訴人林筱祺等10人)之車輛,各該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下難以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被告以一行為,毀損告訴人林筱祺等10人之車輛,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毀損罪處斷。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為求家人關注聯繫,不思以正當方式為之,竟率爾持磚塊或以徒手方式毀損告訴人林筱祺等10人之車輛,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誠屬不當;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惟尚未與告訴人林筱祺等10人達成和解,賠償渠等之損害,兼衡其於警詢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經濟狀況勉持,暨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造成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告所持供本案毀損所用之磚塊,並未扣案,且無證據認為屬被告所有且仍存在,爰不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應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郁芬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博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芝菁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速偵字第2110號被告魏伯翰男2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桃園市○鎮區○○路000號(桃園市平鎮區戶政事務所)現居桃園市○鎮區○○路000巷0
弄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魏伯翰為求家人關注聯繫,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09年4月13日8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號至97號路段,沿路以如附表所示方式,毀損如附表所示之車輛,足以生損害於附表所示之人。嗣於同日9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號,為警查獲。
二、案經林筱祺、盧廷益、李宗峰、熊經夏、張定山、齊亞鵬、黃靖瑋、李明原、鄧明修、黃儀蓁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魏伯翰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林筱祺、盧廷益、李宗峰、熊經夏、張定山、齊亞鵬、黃靖瑋、李明原、鄧明修、黃儀蓁等人指訴情節相符,並有案發現場暨車損蒐證照片、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受損車輛車籍查詢資料等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被告以一毀損行為,同時侵害告訴人10人之財產法益,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檢察官林郁芬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書記官廖育珣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告訴人│被告毀損行為及車輛受損情形│├──┼───┼──────────────────────────┤│1│林筱祺│持路旁之磚塊丟擲林筱祺所有停放於桃園市中壢區興仁路1││││段81號前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致該車輛││││之右前車窗破裂、右前車門凹陷。│├──┼───┼──────────────────────────┤│2│盧廷益│持路旁之磚塊丟擲盧廷益所有停放於桃園市中壢區興仁路1││││段91號前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致該車輛││││之前擋風玻璃破裂。│├──┼───┼──────────────────────────┤│3│李宗峰│持路旁之磚塊丟擲 郭菊春 所有、交由其子李宗峰使用並停放││││於桃園市○○區○○路0段00號前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致該車輛之前擋風玻璃破裂。│├──┼───┼──────────────────────────┤│4│熊經夏│持路旁之磚塊丟擲熊經夏所有停放於桃園市中壢區興仁路1││││段85號前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致該車輛之││││前擋風玻璃及後擋風玻璃破裂。│├──┼───┼──────────────────────────┤│5│張定山│持路旁之磚塊丟擲張定山所有停放於桃園市中壢區興仁路1││││段95號前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致該車輛之││││前擋風玻璃破裂。│├──┼───┼──────────────────────────┤│6│齊亞鵬│徒手推倒齊亞鵬所有停放於桃園市中壢區興仁路1段71││││號前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致該機車之左前││││方離合器桿、後車尾燈、上方車殼、腳踏排檔桿等處碰撞受││││損。│├──┼───┼──────────────────────────┤│7│黃靖瑋│徒手推倒黃靖瑋所有停放於桃園市中壢區興仁路1段71││││號前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致該機車之防││││燙蓋碰撞受損。│├──┼───┼──────────────────────────┤│8│李明原│徒手推倒李明原所有停放於桃園市中壢區興仁路1段71││││號前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致該機車之三││││腳架、左側後照鏡、車殼、車尾等處碰撞受損。│├──┼───┼──────────────────────────┤│9│鄧明修│徒手推倒 鄧仁光 所有、交由其子鄧明修使用並停放於桃園市○○○○○○區○○路0段00號前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致該機車之右邊車殼、前置物櫃等處碰撞受損。│├──┼───┼──────────────────────────┤│10│黃儀蓁│徒手推倒黃儀蓁所有停放於桃園市中壢區興仁路1段71││││號前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致該機車之右││││側車殼、大燈等處碰撞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