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134號原告 李彥緯 訴訟代理人 朱俊穎 律師
謝佳縈 律師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書記官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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