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6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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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62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鈞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8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鈞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鈞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民國103年8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2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共3罪,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337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並接續執行,受刑人自103年8月25日入監執行,縮刑期滿日期為106年7月11日,今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2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50187664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5年12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50187664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周宛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冠豪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