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649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春生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年度審訴緝字第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春生於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新北市○○區○○路○○號3樓。
理由
一、查被告陳春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嫌重大,逃匿緝獲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羈押顯難以進行審判,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於民國105年12月12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審核後,認被告羈押原因仍如同前,然被告於提出新臺幣二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具保候傳,並限制住居在新北市○○區○○路○○號3樓,即可認具保已足以代替羈押,而無羈押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劉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靖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