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120號原告天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如賓 訴訟代理人 鄒純忻 律師被告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寅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玖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玖仟捌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