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76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7610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債務人 謝瑪俐 即 莊松林 之繼承人債務人 莊智程 即莊松林之繼承人債務人 莊智穎 即莊松林之繼承人
一、㈠債務人莊智程、莊智穎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莊松林之遺產範
圍內與債務人謝瑪俐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叁佰伍拾壹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查本件債務人莊智程、莊智穎於
繼承開始時為未成年人,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規定,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之責。故債權人請求超過上開准許部份,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