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原簡字第15號民事判決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2年度北原簡字第15號

原告 廖秀娥

被告 吳予恩

被告 曾洺瑛

上列當事人112年度北原簡字第15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上午11時35分在本庭第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徐宏華

通譯蔡明裕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25,970元,及均自民國112年3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25,970元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四、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有本院111年度審原訴字第165號刑事判決

所載之共同侵權行為,致受有新台幣261,875元之損害等情

,因依本院111年度審原訴字第165號刑事判決及相關卷證

,僅能認定被告二人參與其中新台幣25,970元損害部分之侵

權行為,故判決如主文第一項,並駁回原告超出該主張部分

之請求,及駁回部分假執行之聲請。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本件為附帶民事訴訟,於本審並無訴訟費用之支出,故不就

訴訟費用負擔併為宣示。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官 詹駿鴻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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