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148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485號

原告 羅維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具狀補正被告 練富進 之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對被告練富進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載明被告練富進之住所或居所,其起訴程式已有欠缺(原告雖陳報二支門號,但經查申登人均非被告練富進),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練富進之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對被告練富進之訴,另原告應一併具狀陳報本件起訴被告(起訴對象)有無包含 朱子嚴 ,以及陳報本件請求權基礎有無包含票據法律關係,並陳報交付借款具體金額及交付借款證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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