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457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4571號

原告 黃世華

被告 張愛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4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如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自不得裁定更正之,乃屬當然。

二、原告聲請裁定裁定更正原判決主文,但原判決主文並無誤寫、誤算或類此之顯然錯誤,故原告聲請本院裁定更正判決主文,顯非適法,不應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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