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73號原告 彭琇苑 以上原告與被告寶龍數位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法定代理權之欠缺(參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49條1項第4款)。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書記官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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