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72號原告新北市三峽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蘇俊龍 被告九峰建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邱繼鋒 被告 邱金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17,86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8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應一併補正起訴狀上原告法定代理人蘇俊龍之簽名或蓋章,或補正原告委任 褚素禎 、 王偉甫 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書記官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