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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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67號原告 林金萬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 律師
李怡欣 律師被告 盧均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82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1萬7,4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依上說明,本件原告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71萬7,480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此金額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莊佩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書記官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