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壢簡字第21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壢簡字第21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壢簡字第2161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衖4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42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按被告行為後,刑法及刑法施行法部分條文業經修正公布,並均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修正後刑法施行後,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之從舊從輕之原則為比較;又修正後刑法第35條,乃刑之重輕之法定次序與標準,應適用裁判時之修正後刑法第35條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係採從舊從輕原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既曰法律,自較刑之範圍為廣,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如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法,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9條之3規定之情形),應依其規定,或事關執行之緩刑之宣告,或犯罪在刑法修正施行前,自首在刑法修正施行後之自首部分,或程序之規定(程序從新,如刑法第40條沒收宣告之程序規定),均適用裁判時之修正後刑法之規定外,應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為法律變更之比較,且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連續犯、牽連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比較後,整個之適用,不能割裂而分別適用有利益之條文(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刑事庭第八次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本件被告行為後法律有變更,修正後之刑法已經刪除原刑法第55條牽連犯、第
56條連續犯之規定;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部分,由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得以銀元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並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提高一百倍為銀元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即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折算一日,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則修正為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比較行為時法與裁判時法,修正後之刑法刪除牽連犯、連續犯規定,被告數行為將分論併罰,以各該法定罪高刑定執行刑,必較修正前、牽連犯、連續犯之規定則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為重;修正之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部分,以行為時法有利於被告。綜合比較結果,本件自應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行為時法。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被告先後多次犯行均時間緊接、手法、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犯上開二罪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之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處斷,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素行良好、犯罪之手段、情節、所得利益二萬多元、所生危害尚非鉅大、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前開說明,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緩刑宣告之要件,亦經修正公布施行,依前開說明,緩刑之宣告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74條之規定。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念其因一時貪念,短於思慮,致罹本罪,經此刑之教訓,自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認前開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修正後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三、扣電腦主機1台(內含燒錄機1台)、盜版重製之光碟片22片、中華郵政儲金簿1本,為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並屬被告所為,依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之空白光碟片197片、不織布布套2包、牛皮紙袋1批,另中華郵政包裹收據3張,分屬被告所有而備供本件犯罪所用、因本案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款、第3款規定諭知沒收。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第91條之1第3項、第98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55條,修正後刑法第第74條第1款,行為時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2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奕珽中華民國95年12月23日附表:
一、電腦主機1台(內含燒錄機1台)。
二、盜版之光碟片22片。
三、空白光碟共197片。
四、不織布布套2包。
五、牛皮紙包裝袋1批。
六、中華郵政儲金簿1本。
七、中華郵政掛號包裹收據3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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