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224號
原 告 蔡文杰
被 告 蔡君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網路上發言及以人頭方式在原告賣場下
單妨害原告名譽、商譽,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
起訴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20萬元等語。惟查,本件被告之住
所地設於高雄市○○區○○路○巷○○號6樓,有本院依職權調
閱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一紙在卷可按,另被告陳報
之通訊地址為高雄市○○區○○街○○○巷○號,亦有被告聲請
狀在卷可憑,而原告所提出之相關網路紀錄,並無從判定本
件原告所主張之侵權行為地為臺南市,是本件訴訟應由被告
住所地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書記官郭純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