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22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白宗翰(已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2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零點壹肆捌公克,含包裝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白宗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
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警方於民國106年11月12日13時20分許,因接獲通報,至被告投宿之高雄市○○區○○○路某汽車旅館內,發現被告已無生命跡象,並於現場扣得不明白色結晶1包(即扣押物品目錄表【備考欄】編號1),經警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7年5月1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338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聲沒卷第2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茲聲請人以被告所涉犯之施用、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因被告已於
106年11月12日死亡,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憑,就前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揆諸前揭說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之包裝袋,因含甲基安非他命毒品而難以析離,應視為查獲之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另上開毒品因鑑驗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為沒收銷燬或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銘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書記官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