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7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萬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所載「應執行有期徒捌年」,應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參月」。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且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案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所載,顯有誤寫之錯誤,且該項誤寫不影響裁定本旨,爰依前揭說明予以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程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詩婷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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