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24號原告 張茂松 訴訟代理人 陳泓年 律師被告 李素娥
李月華 李秀謙 李友仁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友義 被告 林李益妹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411,456元(計算式:20618.09×2800×84/12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7,6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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