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26號上訴人即被告屏基醫療財團法人屏東基督教醫院法定代理人 余廣亮 被上訴人即原告 紀淑華
陳美子 葉玉英 董儀鳳 施采岑 葉秀英 陳喬斐 蔡敏惠 舒國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
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萬4,95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書記官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