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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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70號原告東榮海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瑞斌 原告與被告 潘孟禹 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日圓142,388,357元,以起訴日即民國110年2月8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日圓即期賣出牌告匯率0.
271計算,折合新臺幣38,587,245元(即日圓142,388,357元×
0.271=新臺幣38,587,2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1,
5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書記官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