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48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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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審易字第14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審易字第148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文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125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陳文星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陳文星於民國109年3月20日16時10分許,行經新北市○○區○○○路○○○號前,見該址1樓並無大門,竟基於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侵入新北市○○區○○○路○○○號4樓 杜淑絹 之住處樓梯間。適杜淑絹返回住處,發現陳文星,遂報警處理,經警當場查獲。
二、證據:㈠被告陳文星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杜淑絹於警詢中之指訴。
㈢現場及蒐證照片14張。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306條第1項侵入住宅罪。
㈡被告前因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3264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②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
6年度簡字第81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③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5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5月,嗣經撤回上訴確定;④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簡字第3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⑤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18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上訴後,經本院以107年度簡上字第41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①至②罪,嗣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06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③至⑤罪,嗣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64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11月確定,上開罪刑接續執行後,於108年6月3日執行完畢,另接續執行拘役35日,於108年7月7日執行完畢出監,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是被告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所示,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依該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考量被告上開構成累犯之犯罪紀錄,與本案犯行之罪名、犯罪類型均不相同,亦無關聯性,如適用刑法第47條累犯加重其刑之規定,尚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有違,故不依刑法第47條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故闖入告訴人住處之
樓梯間,危害告訴人之空間自主權益,並已危及社會及該社區整體治安,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註記為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生活狀況、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文瀚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黃明絹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龔書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孝貞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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