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54號原告 蔡育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建謀黎次珍 間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伍仟陸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書記官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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