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600號上訴人 許碧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薇廷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書記官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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