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8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8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82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褚立興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4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褚立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褚立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附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9.09.10│99.11.30││├──────┼────────┼────────┼─────────┤│偵查(自訴)│台中地檢99年毒偵│台中地檢100年毒│││機關年度案號│字4057號│偵字541號││├─┬────┼────────┼────────┼─────────┤│最│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後├────┼────────┼────────┼─────────┤│事│案號│99年訴字3668號│100訴字第1175號│││實├────┼────────┼────────┼─────────┤│審│判決日期│100.02.23│100.05.31││├─┼────┼────────┼────────┼─────────┤││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確├────┼────────┼────────┼─────────┤│定│案號│99年訴字3668號│100訴字1175號│││判├────┼────────┼────────┼─────────┤│決│判決確定│100.03.14│100.06.20││││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0執字│臺中地檢100執字││││3458號│81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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