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勞簡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27號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28號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29號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30號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31號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32號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33號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34號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35號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36號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37號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38號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39號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40號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41號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42號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43號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44號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45號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46號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48號
原   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因與如附表所示被告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次按當事人如以租用之郵局專用信箱作
為送達處所並向法院陳明後,法院自應向該郵局專用信箱為
送達,且以應受送達文書到達該郵局專用信箱時為送達之時
,不因受送達人未至郵局開啟該專用信箱實際取出,或未依
置於專用信箱內之通知單或通知小牌所示向郵局領取郵件而
有不同(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68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
12月22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
即駁回其訴,該裁定並於同年月25日送達至原告所指定之送
達處所即新竹科學園郵局435號信箱,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即已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不因郵局退回原法院而受影響
。又原告雖於107年1月8日提出「民事聲請科技設備傳送文
書+線上查詢案件進度+更正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假扣押
+法官迴避+停止原裁定執行+抗告+異議+聲請再審狀」
對上開補正裁定提起抗告、異議及再審,惟上開補正裁定,
因不涉及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又屬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
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83條之規定,不得抗告,是原告對
上開補正裁定為抗告,均不影響上開補正裁定效力,附此敘
明。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
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另按法官被聲請迴避者,在該聲請事件終結前,應停止訴訟
程序;但其聲請因違背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或第34條
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或顯係意圖延滯訴訟而為者,不在此
限;民事訴訟法第3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雖以前開107
年1月8日提出「民事聲請科技設備傳送文書+線上查詢案件
進度+更正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假扣押+法官迴避+停止
原裁定執行+抗告+異議+聲請再審狀」併聲請本件承審法
官迴避云云;惟其僅表示原裁定不公,對於迴避事由全未為
任何釋明,且該迴避之聲請亦經本院於107年1月29日以107
年北簡聲字第18號至38號裁定駁回在案,有該裁定附卷可憑
,顯見該迴避之聲請係意圖延滯訴訟而為。揆諸上開規定,
本院自毋庸停止本件程序,併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書記官謝韻華
附表:
┌───────────┬───────────────┐
│案號│被告│
├───────────┼───────────────┤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27號│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28號│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29號│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30號│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31號│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32號│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33號│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34號│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35號│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36號│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37號│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38號│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39號│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40號│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41號│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42號│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43號│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44號│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45號│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46號│蓋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48號│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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