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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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停車位變更管理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8號原告 梁燉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停車位變更管理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國108年1月28日陳報狀稱:「請判決大樓應①補收歷年停車費,以利修繕公設②管理設備,對講機系統,監控設備應建設③陽臺之防水處理應由大樓管理基金支付。」,則請陳報:
㈠歷年停車費係自何年開始起算?每年停車費各為何?若逾
期未陳報,即以目前停車費新臺幣2,000元計算。㈡建設管理設備、對講機系統及監控設備,原告所獲客觀利
益為何?並提出計算式。若逾期未陳報即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1,650,000元,計算本項訴訟標的價額。
㈢陽臺之防水處理應由大樓管理基金支付,原告所獲客觀利
益為何?並提出計算式。若逾期未陳報即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1,650,000元,計算本項訴訟標的價額。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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