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412號抗告人 蔡福 在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丁怡文 、臺灣房屋、邑鵬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2月25日所為之
107年度訴字第3412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黃詩涵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