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7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7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70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不詳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0年度聲沒字第4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麥角二乙胺成分郵票壹佰肆拾陸張,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民國106年10月26日查獲含第二級毒品麥角二乙胺之郵票150張(毛重5公克),然查無涉嫌運輸毒品之行為人,爰依法將上開郵票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明定。
三、查,扣案之郵票150張,係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106年10月26日在桃園國際機場航郵中心查獲,然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處無法查悉收貨人「EMILYYEH」之真實身分,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他字第3578號簽結在案,有上開卷宗可稽。扣案之郵票150張經送鑑,檢出麥角二乙胺成分,此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為憑、法務部調查局106年11月27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足認上開物品含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管之第二級毒品成分。從而,本件聲請沒收驗餘之含第二級毒品郵票共146張部分,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送驗採樣之4張郵票業已檢驗用罄(見110年度他字第3578號卷第9頁),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姿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鎰祥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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