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53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麒峯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5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個,驗前含袋毛重共1.2531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麒峯因施用第2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簡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42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簡稱桃園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519號案件為前開案件不起訴效力所及並據以簽結,而該案中扣案之安非他命1包(毛重1.2531公克)經檢驗呈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藥物檢驗報告1紙附卷可稽,為毒品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2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毒聲字第1127號裁定送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後,認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0年4月12日釋放,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0年4月28日以
109年度毒偵字第42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另被告於
109年4月3日、4月4日施用毒品案件,經桃園地檢署以
109年度毒偵字第2224號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09年度審易字第1537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後,嗣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該案為上揭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而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519號簽結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該案查扣之白色結晶1包(含袋毛重共1.2531公克)經送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檢驗報告1紙(報告編號:D0000000)附卷可稽,堪認係第2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應予准許。至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1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又毒品送鑑耗損部分,既已用罄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懿珊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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