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8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志龍 選任辯護人 盧昱成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4年8月6日104年度訴字第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志龍應於本件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劉志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104年度訴字第8號第一審判決,雖具狀提起上訴,惟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葉明松
法官黃麗玲法官黃士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書記官陳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