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附民字第2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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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字第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24號原告 陳秀麗 被告 陳英銘 上列被告因民國104年度審易字第486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8條所規定。
二、本件刑事部分已於104年9月2日上午言詞辯論終結,依據法庭錄音系統查詢結果,當日結束錄音時間為上午11時26分。
而本院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時間為當日下午2時,有收文章戳可證,依照首開說明,已在言詞辯論終結後,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書記官蕭雅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