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3號聲請人 陳脩潢 桃園市○○區○○里○○鄰○○○街○○號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7年1月2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1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准予催告在案,此據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宗核閱無訛。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6年12月25日(星期一)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1│ 羅尹辰 │桃園信用合作│3萬元│C0000000│106年8月15日││││社永興分社│(新臺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書記官顏崇衛